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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文件

    根河市人民政府關于對國道605線根河至好里堡段項目沿線好里堡街道辦事處轄區工程項目占用區域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發布日期:2024-05-30 14:38 來源:根河市政辦 瀏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內蒙古自治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公布自治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內政辦發〔2020〕16號)、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等補償標準及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分配比例的通知》(呼政辦發〔2024〕25號)等文件精神,經市政府研究,決定對國道605線根河至好里堡段項目沿線好里堡街道辦事處轄區工程項目占用區域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一、征收目的:交通基礎設施建設。

    二、征收范圍:對國道605線根河至好里堡段項目沿線好里堡街道辦事處轄區工程項目占用區域內房屋開展征收工作。

    三、征收實施部門:項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責任主體為根河市市政府,實施主體為市住建局房屋征收安置服務中心,好里堡辦事處配合實施主體完成房屋征收相關工作。

    四、啟征日期:2024年5月28日

    五、簽訂房屋征收協議時限:自正式評估報告送達之日起開始計算,時限為30日。

    六、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的不予補償。

    七、補償安置方式、征收原則及具體補償安置標準按修訂后的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執行(見附件)。

    八、被征收人應當積極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征收補償方案規定的標準,與房屋征收實施部門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騰空房屋,完成搬遷。

    九、被征收人在規定的簽訂房屋征收協議時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市政府按照征收與補償方案規定標準作出補償決定,并限期搬遷。被征收人及利害關系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補償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一、房屋拆除完畢后,由市自然資源局對土地進行收回。


    附件1:國道605線根河至牙克石段公路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附件2:國道605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方案實施細則


    2024年5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1:


    國道605線根河至牙克石段公路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國道G605線(原省道204)線根河至牙克石段公路工程(根河市段)作為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確保項目順利推進,做好項目區域內國有土地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現將該項目房屋征收拆遷方案的建議及補償標準相關事宜匯報如下,提請市政府黨組會議審議。

    一、方案建議

    (一)成立工作領導小組

    由市委常委、副市長張華擔任組長,由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劉波、市財政局局長王守柱、市交通運輸局局長孔祥富擔任副組長,由好里堡辦事處主任孟祥英、市自然資源局局長宋建政、市林業和草原局局長李仲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秦建國、市農牧水利科技局局長呂思義、市房屋征收安置服務中心主任劉志鵬組成工作小組。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秦建國擔任主任,市房屋征收安置服務中心主任劉志鵬擔任辦公室副主任。辦公室負責綜合協調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國有土地及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補償工作。

    (二)確定職能職責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協調各職能部門銜接、溝通、會商,組織推進各項相關工作,組織召開相關推進會議;

    市財政局負責項目資金監管等相關工作;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征收工作中與項目辦及國有森工企業進行溝通協調等工作;

    市自然資源局負責征地政策宣傳、答疑,組織召開聽證會,組件報批、供地等工作;

    市林業和草原局負責權限范圍內的相關組件報批等工作;

    市農牧水利科技局負責指導農牧水利設施征收及相關工作,認真開展征收政策宣傳,解決爭議糾紛等;

    市房屋征收安置服務中心負責房屋征收標準制定、實施征收。

    各相關單位及街道辦事處負責宣傳及解決爭議糾紛等。

    二、征收補償安置標準及程序

    (一)征收范圍。工程實施區域涉及根河市好里堡街道辦事處所轄區域。

    (二)征收主體。項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責任主體為根河市人民政府,實施主體為街道辦事處,住建局負責指導辦事處征收工作,并負責所涉區域的房屋土地征收工作。

    (三)補償依據。依據自治區政府辦公廳2020年《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公布自治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內政辦發〔2020〕16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建設項目使用林地補償標準的通知》(內政辦發〔2015〕138號)《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補充制定補償標準的通知》(呼政辦發〔2022〕3號)《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征收農用地以外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等補償標準及土地補償標準和安置補助費分配比例的通知》(呼政辦發〔2024〕25號)。

    (四)補償標準。參照《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等補償標準及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分配比例的通知》(呼政辦發〔2024〕25號)房屋征收補償標準,磚混1800元/平方米;磚木1600元/平方米;土木1100元/平方米,附屬建筑及圈舍門斗按評估公司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五)補償原則。以人為本,依法有序,公平公正,公開合理,實事求是,據實補償。

    (六)資金來源。上級專項資金(國道605項目部統籌安排)。

    (七)補償程序。1.發布征收補償安置公告(2024年5月28日-2024年8月28日)。公告征地目的、范圍、地類面積、補償標準、公告期限等內容。2.開展征收地塊性質鑒定(2024年5月28日-2024年8月28日)。依據《省道204線根河至牙克石段公路工程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省道204線根河至牙克石段公路工程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森工集團部分、地方政府部分),由省道204線根牙公路土地及房屋征收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對征地區域內土地進行復核和認定。3.復核(2024年8月28日-2024年9月28日)。對被征收地塊存有異議的單位或個人,在工程開工放線后,由省道204線根牙段項目辦聘請有資質的第三方測繪公司對被征收地塊進行復核,出具《測繪報告》。

    三、工作要求

    本方案未盡事宜由省道204線土地及房屋征收領導小組辦公室提請領導小組研究確定。


    附件2:


    國道605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

    安置方案實施細則


    一、編制依據

    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有關事宜的通知》(內政辦發〔2011〕68號)、《內蒙古自治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二、征收安置補償的方式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按照被征收人的意愿,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補償安置方式。征收違章建筑不予補償。產權調換房屋應當符合國家質量標準。

    三、房屋征收的補償內容

    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附屬房屋、設施、裝修等的補償內容。

    四、被征收房屋的認定

    (一)權屬認定

    1.具有《房屋所有權證》的;

    2.沒有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以《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人為準;

    3.沒有任何法定證件手續,但經相關部門認定為歷史遺留房屋應予補償的;

    4.其他符合國家相關規定應給予補償的。

    (二)計戶認定

    1.以《房屋所有權證》的所有權人為計戶單位;

    2.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產權人為計戶單位;

    3.經相關部門認定為歷史遺留房屋的所有權人為計戶單位;

    4.符合分戶條件的分別為一個計戶單位。

    (三)面積認定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按照房屋權屬證書登記為準;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房屋,應當以依法確定的房屋面積評估機構實際測量的面積為準。

    (四)使用性質認定

    1.被征收房屋使用性質的認定,以《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使用用途為準;

    2.《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為住宅房屋,但實際用于經營的,其房屋性質以權屬證書登記的使用用途為準。實際用于經營的房屋,符合以下條件的可認定為住改非房屋:

    (1)公告發布時正在營業的,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齊全,且實際經營一年以上(含一年);

    (2)營業執照注冊地與經營場所為同一地址,不屬于異地經營。

    (3)同一地址只認可一個營業執照。

    征收區域內辦公、生產加工、養殖、倉儲等其它用途房屋以及能夠在住宅房屋繼續從事原活動的,不適用住改非政策。

    五、房屋征收補償與安置的標準

    參照《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等補償標準及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分配比例的通知》(呼政辦發〔2024〕25號)房屋征收補償標準磚混1800元/平方米;磚木1600元/平方米;土木1100元/平方米,附屬建筑及圈舍門斗按評估公司評估價格給予補償;青苗按呼倫貝爾市青苗補償標準執行。

    (一)住宅房屋的補償標準

    1.回遷面積的確定

    (1)有《房屋產權證》等合法證件的,達到居住條件的,按產權證標明的建筑面積1:1確定為回遷面積;

    (2)沒有任何合法證件,但經認定為歷史遺留沒有批準手續、獨立、達到居住條件的房屋,磚木結構的房屋按實際面積的90%、其它結構的房屋按實際面積的80%確定為回遷面積。與被征收的主房相連,達到居住條件且實際用于居住的門斗參照此標準確定為回遷面積;達到居住條件的自建車庫,也參照此標準確定為回遷面積。

    (3)有產權證的房屋產權證上的面積與實測面積不符時,分情況處理:產權面積大于實測面積時,3平方米以內認定產權面積為回遷面積;產權面積小于實測面積時,3平方米以內認定實測面積為回遷面積,3平方米以外按無產權面積認定。

    2.貨幣補償的補償標準

    按照確定的回遷面積乘以征收區域內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確定的被征收房屋類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場價格(下面簡稱返遷價格)進行補償。同時,根據房地產價格評估結果,對被征收人的附屬房屋、附屬設施、裝修部分等方面進行補償。

    (二)非住宅房屋補償標準

    產權性質為非住宅的房屋及其附屬房屋、附屬物、裝修部分按照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確定的評估結果進行貨幣補償。

    (三)住改非房屋補償標準

    產權證上標明是住宅,但符合住改非條件的,按以下標準以實際經營面積(實際經營面積大于產權登記面積的按照產權登記面積)為基礎增加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補償面積:連續經營五年(含五年)以上的,增加40%的補償面積;五年以下至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增加35%的補償面積;三年以下至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增加30%的補償面積。只辦理營業執照但沒有實際經營活動以及經營一年以下的,不增加補償面積。

    六、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及停產停業補償辦法

    (一)搬遷補助費

    選擇貨幣補償的,按1200.00元/戶或按被征收房屋主房的建筑面積12.00元/平方米結算。

    (二)臨時安置補助費

    選擇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支付被征收人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被征收人房屋主房的建筑面積,每月10.00元/平方米結算,最低每月不得少于500.00元/戶。產權調換房屋交付時間早于征收決定中約定過渡期限的,被征收人不需退還臨時安置費;產權調換房屋逾期交付的,自逾期之日起按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2倍支付。

    (三)停產停業補償費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補償標準按照被征收房屋價值的百分之五給予一次性補償。

    被征收人認為其停產停業損失超過依照前款規定計算的補償費的,應當向房屋征收與補償中心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一年的效益、納稅憑證、停產停業期限等相關證明材料。房屋征收與補償中心應與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對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評估,并按照評估結果支付補償費。

    七、補助、獎勵措施

    (一)補助

    為確保殘疾產權人得到應有的補償和妥善地安置,分配的樓層應方便殘疾人生活。夫妻雙方、未成年子女或被監護人有殘疾的被征收人享受此政策。選擇產權調換的,一級、二級殘疾產權人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主房面積上浮20%,三級、四級殘疾產權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主房的面積上浮10%,根據被征收人所選房源區域計算結清差價;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上浮后的面積,乘以返遷價格進行補償。

    (二)最低住房保障政策

    被征收人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積低于五十平方米,且在本市只有該套住房的,在放棄原房屋裝修部分及附屬房屋、構筑物的情況下,產權調換面積不低于五十平方米,五十平方米以內不找差價;選擇貨幣補償的,最低補償金額不低于返遷價格購買五十平方米住宅的金額。對已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的,不再享受殘疾產權人的上浮政策。

    (三)獎勵

    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的獎勵時限為30日,自啟動征收程序之日起開始計算,在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時限內簽約者,獎勵金額為6000.00元。如選擇產權調換可將獎勵金額折算成面積。

    此期限外簽訂《根河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協議書》的不予獎勵。

    八、過渡方式

    被征收人自行過渡。

    九、其他事項

    (一)被征收人應履行的義務

    1.被征收人有義務配合做好丈量面積、評估資料的核對工作,并完善相關資料手續。

    2.被征收人在簽訂《根河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協議書》時,其所有權人必須本人辦理有關手續;本人無法前來辦理的,由其受委托人,持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委托書及雙方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辦理有關手續。產權人已死亡且合法繼承人為多人的,需委托其中一人辦理征收手續。

    被征收人在簽協議時應提供戶口、身份證、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等相關法律要件。

    3.所簽訂的《根河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協議書》限定的交房時間內,被征收人應和房屋征收與補償中心房屋驗收工作人員辦理交房手續,并移交房屋鑰匙。

    4.被征收人騰空房屋時,有維持原房屋結構完整、設施齊全等方面的義務。

    5.在協議簽訂前,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賃關系的,由租賃雙方自行解除租賃關系;設有抵押權的,由產權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雙方自行解決。因簽訂協議前被征收人未說明存在上述情況而簽訂補償協議的,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征收人不承擔房屋租賃、抵押及財產糾紛所產生的任何經濟和法律責任。

    (二)征收人的責任和義務

    1.在規定的期限內達不成協議的,由房屋征收與補償辦公室報請根河市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在補償決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補償決定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2.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經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由根河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強制拆除。

    3.在征收房屋過程中,如有威脅、侮辱、毆打房屋征收工作人員或以其他行為阻礙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房地產評估機構或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由征收部門提請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房地產評估機構及房地產估價師依法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本方案未盡事宜,由根河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另行研究確定。

    6.本方案由根河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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